炒股就看,法律权威,意见严重专业,书存深圳师收及时,文字全面,错误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!中伦 来源: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赖继红、名律刘方誉、警示庄颖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法律决定 赖继红、刘方誉、意见严重庄颖: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1号)相关规定,书存深圳师收我局对北京市中伦(深圳)律师事务所就深圳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。文字经查,错误北京市中伦(深圳)律师事务所在出具上述法律意见书过程中,中伦存在事后编制核查验证计划并报送质控内核、名律法律意见书存在严重文字错误、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不完整等问题。我局已依法对北京市中伦(深圳)律师事务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(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〔2022〕79号)。 赖继红、刘方誉、庄颖分别作为北京市中伦(深圳)律师事务所负责人、经办律师在上述法律意见书签字,赖继红还作为负责人审批同意上述法律意见书,刘方誉、庄颖作为经办律师起草上述法律意见书、到现场见证股东大会,对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根据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赖继红、刘方誉、庄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。 如对监管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。 深圳证监局 2022年5月18日 |